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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打击网络传销的执法体系
来源:中国反传销卫士    时间:2015-09-01 我要分享: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工商局海州分局查处一起涉及521人的大型白酒网络传销案件。

   此前,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海州区一家白酒销售代理商涉嫌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全力查处此案。

  依托苏鲁豫皖周边地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协作机制,此案查处过程中,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76人次,奔赴盐城、宿迁等地调查取证。

  最后,在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支持帮助下,分局破解了网络传销会员管理系统的密码,获取了传销组织的数据资料,并迅速冻结传销组织的银行账户,最终顺利破案。

  近年来,网络传销案件日渐增多,这种传销模式依托互联网平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人民利益。为进一步剖析苏鲁豫皖地区新出现的网络传销案件的特点,探索查处对策和演变趋势,笔者以此案为范本,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查处网络传销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网络传销的“先天优势”

  首先,网络传销往往打着“网络创业”“电子商务”等旗号,将社会上耳熟能详的网络创业成功人士作为典型激励事例。传销组织利用人们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设计快速获利的假象,诱使不明真相的群众落入传销陷阱。

  其次,打击传销整治行动持续多年,经过工商、公安等部门的不懈努力,传统的“拉人头”式的传销模式逐渐消亡,网络传销则凭借互联网模式迅速“上位”。相关部门应对此提高警惕,从案源、取证、查处等各个环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再其次,网络传销涉及的产品,由实物产品向网络交易、网络投资、网络创业演变,传销组织利用自建的网络购物或网络会员管理平台网站,大量散发传播传销信息、发展下线,并借助理念营销、网络分红、虚拟积分或货币兑换,规避执法监管。

  最后,网络传销虽然有各种“马甲”作掩护,但是其本质仍然是通过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实现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一旦确定了网络传销数据的存放点,反而易于破获、查处。对于采用网络会员管理网站的传销组织来说更是如此。

  网络传销的查办难点

  案件取证难。即使是面对一个经过简单加密手段处理的传销网络会员管理系统,如何进入该系统,并设法取得传销组织的人数、身份信息、网络结构图、奖金发放情况等关键数据,还是存在较大难度。

  资金账户冻结难。网络传销组织通过金钱利益捆绑发展下线会员,因此需要多次兑付“奖金”。确定传销资金的流转方式和准确流向,银行账户是必查项目。然而,工商部门无权冻结银行账户。

  证据链条确定难。因为执法手段有限,对于网络传销的各种细节,不可能通过前期排查获得。在制定调查、询问办案文书资料时,必须预先考虑多种情况,对既有证据、思想教育和执法威慑应该妥善施用,促使传销人员配合执法人员工作。

  办案实践的成功经验

  海州分局在查办网络传销案件时,着重强调“雄鹰”意识,即耐心采集线索、精心蓄势出击、勇于办大案要案。网络传销组织内部分工隐蔽精细,查办之前必须提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不能打草惊蛇,贸然开展现场检查。接到群众举报,要避免引起对方警惕,先行采取网站密码破解甚至卧底潜入等方式进行取证,必要时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联合采取行动。

  网络传销组织常常利用网络银行发放“奖金”,执法部门往往刚发现特定账户存有大量资金,时隔一日便被传销组织分发一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但这种冻结手段必须注意掌握时机,在查处这起白酒网络传销案件时,海州分局执法人员积极与法院部门沟通,最终成功冻结了传销组织的银行账户。

  现场检查笔录是最客观的办案证据,要使用数码相机、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最大限度固定现场证据,在完成法定动作的同时,给予传销人员强大的心理震慑,便于推进查案。要突破传统思维定式,注意收集网络证据,把线上线下取得的证据有效整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仅要将单个案件办成铁案,还要不断开辟新的执法手段,形成打击网络传销的执法体系,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2014年,海州分局在连云港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托苏鲁豫皖周边地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执法协作机制,深入落实《禁止传销条例》,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商品交易的职责,着力建立“协作联动、高效便捷”的打击传销协作体系,以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联络、管理、计酬的网络传销为整治重点,创新执法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取得较好成效。

  该分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级政府为领导核心,以工商部门为主导力量,协同配合公安、民政、城管、教育、信息产业、通信、交通、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打击网络传销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分局共开展专项整治行动3次,检查网站经营单位160家,筛滤网站信息8600多页次,调取电脑硬盘及网络数据约200G,查处网络传销以及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案件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