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反传销卫士发布有关安化黑茶的消息以后引起很多网友反馈,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到涉及华莱传销的案件,100%判决有罪。下面举几个例子: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130号,2010年底,被告人卓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单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莱公司)的黑茶,单价为3900元,并通过该网络业务平台成为华莱黑茶会员。当成为华莱黑茶会员后,需发展两个新会员,成为一个消费组(黑盘)的成员,一个黑盘有7个人组成,一个盘主与两个副盘主,副盘主各发展两个新会员,共同完成8单任务后,黑盘盘主得到5000元的返利进入经营组(红盘)的最底层,两个副盘主分立为两个黑盘盘主,再各自发展新会员完成任务。当黑盘盘主进入红盘时,得到返利l0000元,红盘每进入一名黑盘盘主,红盘盘主得到返利5000元,当红盘进满8位黑盘盘主后,红盘主得到返利55000元,总计得到返利110000元,扣除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一共可以得到返利105000元,同时红盘主回到红盘最底层,根据下线的业绩在红盘里继续循环。被告人卓某某为了拿到高额返利,通过其哥哥多某某、妹妹更某某、女婿扎某共购买了16单。同时发展了蒋某和王某某为自己的下线。王某某又发展了魏某某为自己的下线。自2012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卓某某作为西宁地区负责人,伙同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在本市城东区成林大厦七楼和本市城西区交电大楼五楼、本市城西区口福街草原总站家属院分别租用办公地点,以华莱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其投资模式,投资人购买一单黑茶(每单3900元,2013年3月以后为每单4980元),成为会员,进入互联网上代理加盟顾客咨询管理系统(网站地址WWW.5169888.com)设定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在系统中即可显示出自己的上下线、业绩、电子货币等情况,通过发展下线向系统”报单”后取得业绩,获取高额返利,返利以电子币方式显示,电子币和现金是1:1折算。三被告人为获得高额返利,对外大肆宣传,发展下线。截至案发前,共有李某某、金某等30人参与了此传销活动。投资额为70余万元。被告人卓某某获得返利33万元,被告人魏某某获得返利1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获得返利l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魏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华莱黑茶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向他人推销黑茶时,要求参加者必须购买一单黑茶后方可成为华莱公司的会员,其层级数已达到三级以上,其参与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被告人卓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策划、操纵作用,被告人魏某某、王某某分别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职责,均可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三被告人归案后虽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但对基本事实予以了认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卓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二、随案移交作案工具,湖南华莱黑茶宣传册七本、三星S5670黑色手机一部、三星S58301白色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一台、电脑主机两台、笔记本十本、现金记账本一本、湖南华莱公司宣传展板三块、黑茶经营模式图三张、宣传光碟两张、华莱黑茶制度分析一份,依法没收。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卓某某不服,以”销售黑茶是正当的经营行为,参与人数未达到30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卓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被告人卓某某、魏某某、王某某以投资华莱黑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诱骗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卓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核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某某撤回上诉。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撒建云、马某甲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刑终字第87号,2014年1月,被告人撒建云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订购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莱公司)'华莱健'黑茶并注册为该公司茶商会员后,并在网站注册4个ID;为获得该公司返利,按该公司营销模式'互助式分销'的名义,在阿勒泰地区开展传销活动,以推销安化黑茶为名,要求被参加者购买一份(4980元)到四份(19920元)黑茶,加入会员的传销人员将款打到公司的账户银行卡上,公司将其转化成电子币后在网上选购茶叶,茶叶则通过邮寄的方式给准会员发货,即获得会员资格,被告人用自己的ID号为新会员申请ID号,通过不断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并按照先后加入的顺序组成层级,繁衍似地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即设盘主1名,复盘主2名,普通会员4名,盘主发展2名副盘主销售2套4980元黑茶后,就会获得800元奖金。黑盘盘主升级进入红盘,两个黑盘副盘主裂变成两个新的黑盘,黑盘中会有发展两个会员任务就升级为两个新黑盘的盘主,又开始组团队发展会员,以此类推。黑盘盘主升级红盘后,在红盘内共同完成8套4980元的任务,就会得到5000元奖金,再帮助最初发展的黑盘2个副盘主可拿到5800元,就符合排队盈利110000元奖金的资格;2014年10月底,被告人撒建云为阿勒泰地区级别最高的黄金董事;2014年4月22日由被告人撒建云以马某己的名义注册了布尔津县湖南安化黑茶店;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高某甲以杨某的名义注册了福海县安化黑茶经销店;2014年7月份,被告人殷某、赵某甲各出资25000元、被告人周某甲出资10000元,以被告人赵某甲的名义共同注册了阿勒泰市金山路六道巷成立了安化黑茶聚缘茶室;被告人通过让会员带朋友免费体验以喝茶聊天、介绍黑茶功效,宣传公司奖励制度、观看视频、课件来宣传等方式不断游说亲戚朋友加入传销组织,拉人入伙,以发展人头数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诱骗他人加入传销网络,从中牟取暴利;被告人撒建云发展了张某己、撒某及被告人周某甲、高某甲参与者,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了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160余人,共获利110000多元;被告人马某甲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了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43人共获利105800元;被告人周某甲发展了被告人殷某,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了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59人共获利15800元;被告人殷某先后发展周某乙、赵某甲参与者,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了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57人共返利计105800元;被告人高某甲发展了江某、魏某、田某、李某、高某、赵某参与者,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传销活动人员36人共获利46600元;被告人赵某甲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47人共获利358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撒建云,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周某甲、殷某、高某甲、赵某甲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推销黑茶商品为名,积极宣传、讲授黑茶经营营销模式发展人员,并要求参与者以购买黑茶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者上诉人撒建云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160余人,属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40余人、原审被告人殷某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发展达到50余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甲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50余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40余人、原审被告人高某甲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已达到36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上诉人撒建云,原审被告人马某甲、周某甲、殷某、高某甲、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上述六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南县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107号文书2012年6月,被告人印某芳通过他人介绍,知晓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黑茶。2012年8月,印某芳让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到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黑茶的具体销售模式为:购买一份黑茶人民币3900元或4980元,在网上输入真实身份信息就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但是必须添加一个带动人的ID账号,如果此人带动的人来购买两份黑茶,此人就有资格当上这个消费组的组长,当上消费组组长后,公司就给此人人民币800元的奖励;后公司随机分配6个人给此人,此人就要带动这6个人完成8份黑茶的销售任务,公司就奖励此人人民币5000元,此人就从消费组进入经营组,并有资格当上经营组组长,此人就在经营组排队等候,如果当上经营组组长后,公司就奖励人民币10000元;公司又随机分配6人给此人,此人需同这6人完成8个带动任务(一个带动是完成八份黑茶的销售任务,将其从消费组带入经营组),公司就按每一个带动奖励此人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当此人完成8个带动后,公司再额外奖励此人人民币55000元,公司扣除人民币5000元的税款后,此人从公司总共领到奖金人民币105000元。此人就成为公司的黄金董事,奖励就按新增业绩的2%提成;如果成为红宝石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3%提成;成为翡翠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4%提成;成为钻石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5%提成;成为荣誉董事,就按新增业绩的7%提成。王某某“考察”回来后,夫妻二人决定推销黑茶,并在思唐镇城北社区女人都二楼以被告人印某芳的名义开设了一家“黑茶工作室”进行“黑茶文化”宣传,并邀请朋友以“品茶”为名,宣传黑茶的保健功效和销售模式。印某芳利用华莱公司提供的电子商务互助分销模式发展会员并推销黑茶产品。印某芳为了获取利益,通过组织人员听讲座、实地参观华莱公司等方式发展下线50余人,层级达三层以上,印某芳因销售业绩明显升任销售层级的“黄金董事”,并从华莱公司获得返利22646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芳以推销黑茶为名,进行传销活动引诱多人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发展会员50余人,层级达三级以上,以此获取公司返利226460元,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印某芳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印某芳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印某芳适用非监禁刑。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印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印某芳犯罪所得226460元予以追缴。
武冈市人民法院(2014)武法刑初字第166号文书:2012年7月,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喻某某从东莞市来到武冈开办武冈市华莱健安化黑茶分店。自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15日,肖某某、喻某某以免费喝茶的形式吸引顾客,以开培训会的形式宣传安化黑茶:世界只有中国有,中国只有湖南有,湖南只有安化有;喝安化黑茶有九大功效。不断灌输:喝安化黑茶不仅能喝出健康,而且能喝出财富的思想理念。同时多次组织发展对象到长沙、安化等地考察,并树立典型,积极拉拢朱某某这样的残疾而又没有多大交际能力的人入会,快速地使其升为经理,领取到经理奖。从而吸引鼓励更多的发展对象购买安化黑茶,使其成为会员。每个发展对象要想成为会员,必须先交3900元(2013年3月1日后为4980元)购买一份安化黑茶。要想得到回报,只有从会员升到组长得800元,从组长升到主任得5000元,从主任升到经理可得110800元,经理可升为董事。董事又分为:黄金、红宝石、翡翠、钻石和荣誉等五组,每级则有不同的资金。每个会员要另外发展二个人购买二份安化黑茶才能成为组长,组长要另有7个组长才能成为主任,主任要有8个主任才有资格成为经理。成为经理后可以领取110800元资金。因此每个会员先将购买黑茶款交到肖某某手中,然后由肖某某统一在农行将茶款汇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帐号上,再通过喻某某掌控的电脑上注册ID工号并设计一级。二级密码在网上进行订单购买安化黑茶,华莱公司再通过物流将所购买的黑茶发至武冈店,再到会员手中。为此、肖某某、喻某某在武冈采取上述手段,发展组织领导龙腾系统武冈团队共96人,层级领导共4组。现产生经理级,领完经理资金有多人,涉案金额达9483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喻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推销华莱健安化黑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黑茶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人数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人员达九十余人,且层级达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两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被告人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门刑初字第31号文书:2011年被告人孟某某加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华黑茶传销售活动,于2012年7月向被告人景某某讲解经营运行模式:要求参与人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安华黑茶,每单为3980、4980元不等,参与人缴纳费用后就可以在互联网的会员注册平台注册为会员,内部由两个组组成,一个是消费组(又称黑盘)、另外一个是经营组(又称红盘),黑盘中有7个会员,分为一个组长、两个副组长及四名组员,主盘拿到800元奖励,然后这7人共同发展人员销售8单安华黑茶,这个盘就是满盘并重新分盘,分为两个新的黑盘,原来的黑盘组长进入红盘。组长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红盘的人员组成、运行与黑盘一样,进入红盘后该会员在运行过程中上升到红盘组长,当组长后就可以拿到10000元的奖励,而该红盘各成员共同发展完成8个从黑盘进入红盘的人员任务,这样每进入一名会员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最后完成8个任务就可以拿到40000元的奖励,等任务完成后这盘就要重新分为两个不同的红盘,组长又一次性拿到公司55000元的奖励,该过程中这名会员就可以累计拿到110800元的奖励,且会员在平台内部无限循环,永不出局。被告人孟某某将景某某发展为下线。2012年夏被告人景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同样讲解安华黑茶经营运行模式将张某某发展为下线,并在浩门镇环城西路147号3单元322室设立办公地点,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在此组织参与安华黑茶销售的人员进行宣传、授课发展人员,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发展张某甲等数人为下线,三被告人并让上述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黑茶传销,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组织的传销团体发展的下线超过30人,内部层级为三级以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以获得利益,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达三级,人员超过30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2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循刑初字第07号文书:2011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经他人介绍通过网络订购湖南安化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莱健”黑茶并注册为该公司茶商会员后,为获得该公司返利,按该公司营销模式发展被告人杨某为下线;被告人杨某亦以返利为目的,发展被告人李某某为下线,并在互助县专门设立华莱黑茶信息服务社,先后发展和层层发展了王某某等18余人参与;被告人李某某亦以返利为目的,发展其弟妹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为下线,李某甲又发展了其同学桓某甲(另案处理)、桓某甲发展了其姐桓某乙(另案处理);后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李某某为继续发展人员获利,多次到本县桓某乙家中进行宣传、授课和组织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培训并通过桓某乙夫妇人际关系,层层发展赵甲、赵乙等25余人参与;被告人罗某某先后获利16万元、内部层级三级以上,杨某获利22万元、内部层级三级以上,李某某获利33万元、内部层级三级以上。经海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华莱健”百两黑茶每小卷价值360元,两小卷72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李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推销黑茶商品为名,积极宣传、讲授黑茶营销模式发展人员,并要求参与者以购买黑茶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4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交纳);二、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赃款16万元、杨某违法所得赃款2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三、本案随案移送涉案赃款33万元、赃物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投影仪一部、笔记本一本、“华莱健”百两黑茶一小卷及相关宣传资料六册,依法予以没收;赃款上缴国库,赃物作为证据留存。
因为篇幅有限就不多做举例了,反传销卫士提醒:如何辨别直销和传销?我们认为,上文提到的黑茶销售方式是传销而不是直销。具体理由如下:
直销是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华莱显然是后者,打着直销名义也回避不了其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这两个特征。
直销是合法经营行为,以“单层次”为主要特征。传销是非法经营行为,以“拉人头”、“入门费”、“多层次”、“团队计酬”为主要特征。企业开展直销应当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但华莱一直没有,但一直以正在申办直销证为由蒙骗公安、工商以及茶商。
在人员管理方面,直销活动中,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应当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颁发直销员证,并与其签订推销合同。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不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条件,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传销活动中,参与者通常要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拉人头,形成上下层及网络,并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缴纳的费用中提取报酬。华莱就是在执行后者。
4,直销活动中,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传销活动中,所谓的“产品”或缴纳的入门费通常不予退还,参与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也是华莱传销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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