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尚略的公开信还表示,2016年2月,在有关部门和法学人士的帮助下,云集微店就对地推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整改,并得到了政府监管部门、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已经成为一家阳光下的、合法合规的社交电商平台”。
云集微店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现有的模式中,用户需通过朋友分享的邀请码注册,并缴纳398元开店服务费,用户会获赠一套“素野”牌洗护产品同时成为店主。成为店主后,云集微店会为店主提供仓储配送、品牌、客服、内容、培训、IT系统等服务。
云集微店的店主有两种获得佣金的渠道:一是将商品信息分享到朋友圈或者直接发给朋友,朋友购买后可获佣金;二是邀请他人下载“云集VIP”App,绑定店主的邀请码,该客户在App里下单后店主可获得佣金。佣金为产品销售额的5%至40%不等,若店主自己在云集购物,也有佣金返还。
2016年2月以后,云集微店就将有争议的店主地推体系调整为店主和服务团队两部分。目前,云集微店是以劳务外包的方式与服务团队成员(包括主管和客户经理)签订劳务协议,并对其施行管理考核。除了销售业绩的硬性指标外,云集微店在考核主管和客户经理时,会重点考核其对社交零售行业的认知、服务团队能力、社群管理能力及客服等多方面的能力。
店主通过直接邀请和间接发展100名新店主以后,才有资格成为云集主管。之后邀请的每一位新店主,他都能得到150元/位的培训费和15%的销售佣金;团队人数达到1000人后,主管就可竞聘客户经理。
若“店主”能邀请新店主加入,那么“店主”将获得40云币的奖励,云币不能提现,只能用于购买云集微店商品时抵扣现金,云币的作用类似滴滴出行的打车券。奖励只有一级,即A推荐B,A能获得奖励,B再推荐C,只有B能获得奖励,与A无关。
新模式真的与传销无关?工商部门表示在进行处罚的同时,也对“云集微店”提出整改要求,“2016年2月后,云集的模式的确在改”,“网络传销的认定需要非常谨慎”。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叶余律师则表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云集微店的新模式“客户经理-客户主管”,虽然减少了层级,但如果本质上没有改变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这样的“人头计费”的模式,仍然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云集微店涉嫌传销
滨江市场监管局开出958万罚单
商报记者 汪佳婧
杭州姑娘小裘不但有一份出纳的本职工作,也在云集微商做了11个月的“店主”。
虽然是店主,小裘却直言,自己却不完全靠“卖货”赚钱,而是通过发展新店主加上销售返佣获利。目前她直接推荐的店主已达38名,除了她自己,她的老公和父母也是她直接推荐的店主。
11个月的微商“店主”身份,让她赚了近1万元,另外还获得了几千的云币(1云币=1元钱,平台购物直接抵用现金),平均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现在对我来说,这就是一笔外快,当然如果做得好,以后甚至可以做主业。”小裘说。
然而云集微商真的是社交电商黑马吗?
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今年2月至7月为期半年的2017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的进展,公布了一些典型案例。其中,杭州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云集微店开展活动过程中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款》第七条规定,被定性为“传销”,其开发企业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商网络”,法定代表人肖尚略)被合计罚没超958万余元。
据统计,省工商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共出动执法人员5.2万人次,检查相关网站5.7万家次,立案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3819件,办结2638件,其中大要案1320件,涉案金额3.487亿元,罚没款达4680多万元,移送公安机关80起,关闭违法网站(网店)13349个,立案数和结案数分别比2016年专项行动增长100%。
“交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属网络传销 云集微店月销售额已达7亿
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云集此前地推的模式定性为传销违法行为。据了解,“云集微店”APP于2015年2月12日开始上线试运营,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设定网络微店运作模式为:每人缴纳一年365元的平台服务年费,可以成为“云集微店”的店主(实际上并不开店),成为所谓的“店主”后,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加入成为新店主。根据当事人制定了晋级制度,一名店主直接发展30名新店主和间接发展130名新店主加入,方可成为导师;导师团队招募店主人数达到1000名,可向公司申请成为合伙人或者育成合伙人,使相互之间形成上下线的关系。
上下线层次模式分为两种:①公司——合伙人——导师——店主;②公司——合伙人——育成合伙人——导师——店主。
当事人设定现金利润分成方式为:每加入一名新店主,对应的合伙人、导师以培训费的名义分别可获得70元、170元,以此获取利益。
同时,“店主”如果在“云集微店”消费购买商品,则对应的“导师”和“合伙人”均可以得到公司返还商品销售利润的15%;店主邀请新店主加入消费后,所对应的“合伙人”和“导师”也可以获得返利。至2016年2月18日,涉及人员达310221名,当事人以平台服务费名义获得808.41万元。
省工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利用“云集微店”网络购物平台,以 “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故滨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为什么时隔一年多才处罚?“工商部门2016年起开始调查‘云集微店’案件,因以往没有同类案例,关于传销性质的认定也需要慎重考虑以及多部门协调,所以于今年才作出处罚决定。”省工商相关负责人表示。
肖尚略发出的公开信中表示,“2015年下半年,云集微店采用的地推模式引起了一些外界争议,监管部门认为部分推广形式与《禁止传销条例》冲突。因存有争议,这份针对2015年的处罚直到最近才正式下发。”
不过,肖尚略认为,云集微店当时经营模式与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传销活动有区别。云集微店在2015年亏损3265万,2016年亏损311万,平台并没有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牟利。
目前,云集微店的每月销售额已增长到7亿,在今年5月16日的周年庆中,单日销售额突破了1亿。云集微店2017年6月销售额突破7亿元,7月突破8.6亿元。此前,云集微店公布了其本年度二季度销售额数据。数据显示,云集微店平台2017年二季度销售额达19.23亿,同比增速达556%,环比增速达93%。
市场监管局开出958万罚单 CEO公开信表示是“迟到罚单”
云集微店于2015年5月上线运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集微店运营主体集商网络成立于2015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肖尚略,公司唯一股东为杭州博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略科技”)。
今年5月12日,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集商网络的网络传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9584106元。
据了解,从2016年1月7日开始,杭州滨江工商陆续接到多起关于集商网络通过“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涉嫌传销的举报,核查后发现“云集微店”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行为。
滨江区市场监管局认为,云集微店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属于传销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行政法规对集商网络做出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08万元,再罚款150万元,合计罚没958万元并上缴国库。
7月16日,社交电商云集微店CEO肖尚略发出公开信《958万,我们为社交电商交学费》,公开信中表示:“接到了一张迟到的罚单,这张罚单是针对2015年云集微店APP社会化地推模式,云集微店已经对APP推广模式进行了整改。”
8月10日,云集微店在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和服务号已经无法使用。昨天,云集微店相关负责人发给记者一份说明,表示“8月10日收到微信公众号后台消息,称云集微店微信公众号涉嫌违反微信链接内容管理规范,暂时屏蔽部分功能。经调查发现,云集微店订阅号及服务号由于被人恶意投诉,导致账号部分功能暂不可用。并称,正在积极和微信方面进行沟通”。
不过,目前云集微店运营主体已经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集商网络,变更为浙江集商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商优选”)。集商优选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为肖尚策,公司唯一股东为博略科技。而博略科技为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在7月18日以前的曾用名,更名的时间是肖尚略发出公开信之后的第二天,经查询发现云集共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肖尚略。
更名后,对于云集微商此前的处罚,留在了集商网络的行政处罚信息中。集商优选的行政处罚信息一栏将没有任何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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