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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黄胜龙 林婷 黄健婷)昨日,韶关市中院依法对李勇、王秀莲等16名“天津天狮”传销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李勇、王秀莲有期徒刑各7年;其余1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勇、王秀莲等16人先后加入名为“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于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陆续从福建省漳州市转移到广东省乐昌市发展传销业务。该传销组织有固定的人员架构、运作模式和发展新人流程,组织成员按照从低至高的顺序分别业务员至总管五个层级;以介绍工作、谈恋爱为名义将人诱骗至窝点,在窝点内采用恐吓、威胁、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财物,逼问银行卡或手机密码,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或强迫被害人加入该组织。 法院认为,该传销组织属于犯罪集团,其中李勇、王秀莲等4人是犯罪集团的领导者、指挥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