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因传销投资款返还问题而形成的欠条反映了双方之间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具有合法基础,不受法律保护。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传销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黄某告诉刘某自己有个朋友钟某在合肥做生意,听说项目很赚钱,邀刘某一同前往考察。两人来到合肥后被钟某带入了传销窝点,听了几天“培训课”后,两人逐渐被传销洗脑,当时刘某跟黄某说这个生意可以做,于是两人依次办理了参与生意的手续,并将钱打入了传销头目指定的银行账户。两个星期后,两人察觉不对劲,想办法逃离了传销窝点。回到家中的黄某因被传销骗了50800元钱感觉很郁闷,于是想让刘某来承担自己的损失。后来黄某带了几个男的到刘某家又吵又闹,刘某无奈出具了一张欠条给黄某,载明“欠到黄某投资款人民币50800元”。2018年5月,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该笔欠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所参加的安徽省合肥市“投资连锁业”的生意,是经过中央电视台曝光并报导过的非法传销,双方因为非法传销产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欠条的表现形式,仍不能改变涉案款项参与非法传销的本质,不具有合法的基础,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逐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