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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种行为是传销!
来源:中国反传销卫士    时间:2018-06-22 我要分享:

央视《焦点访谈》 报道了“消费全返”传销的套路。2017年4月底,广州、顺德两地警方在广东省公安厅“飓风行动”的统一指挥下成功收网,一举打掉了这个“人人公益”公司。

该公司模式是这样的:“人人公益”的运行模式是让加盟商家将顾客消费额的固定比例如24%、12%或者6%交给平台形成资金池。以消费者消费100元,商家交给平台24元为例,平台资金池将分期返还给消费者99元,另一元拿去做公益,而商家让利给平台的24元,也将被分期的返给商家共23.76元。对于商家和消费者来说,基本没有任何损失,相反还能额外获利。

在这个平台上,返利并非是现金,而是虚拟币。类似的虚拟币还有天使豆,他们之间的换算关系非常复杂,每消费一元就可以获得一个天使豆,满500个天使豆就可以兑换一颗爱心。但是当爱心转化成钱提取时,一颗爱心就不等同于500元钱了,每颗爱心的价值由一套看似复杂的算法算出,实际上是与每天整个平台的消费金额有关,消费金额越高,爱心值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在项目运行的过程中,每颗爱心值每天的价格在五六元上下浮动。消费者每天能提现的金额就是根据自己拥有的爱心数量再乘以每天的爱心值,这样的提现将一直持续到消费者的消费额全部返还为止。 另外,该公司的业务员会告诉消费者和商家:这个平台有一个漏洞,就是它并不核实消费者消费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这个漏洞来挣大钱。刷单,就是作为消费者虚构消费,例如虚构100元消费,如果商家让利款为24元,那么消费者给商家24元交给平台,而没有真实的消费,同样也可以逐渐获得近一百元的消费返利,这个获利超过4倍。而商家也可以获得将近24元的让利款返还,近乎于空手套白狼。然而,好景并没有持续多长,平台上的爱心值就逐渐降到了零。更没想到的是,在接下来的几个月,平台没有办法进行任何的操作,消费者追加投入的刷单的钱最终都打了水漂。

经过调查,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卷入这个平台的商家达到了5267户,涉及的消费者达到了48505人,从2016年12月1日正式开启项目到月底全线崩盘,短短一个月吸纳的金额就达到了10亿人民币。 这其实就是庞氏骗局的运营模式,用后面会员吸收的资金来掩盖前面的。以这种模式运营,无论如何都没有办法让所有投资者如约获得全部返利,一旦后续没有人投资,平台也就没钱给前面的人返利。而刷单,则成为“人人公益”平台获取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 实际上,“人人公益”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在利用刷单来积累资金池里的资金。从一开始它就没有任何监管真实消费的手段,默许了刷空单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大量的商户和消费者加入,甚至主犯仇某的手下和亲戚都在以刷空单的方式套利,刷单额高达1.5个亿。那么,资金池里的资金这么多,真的会如约返还给消费者和商家吗?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一方面,平台设立了天使豆、爱心、爱心值这样的概念,目的就是让投资人不能一眼看穿兑换模式,也无法立即回款;另一方面,主犯仇某承认,决定消费者每天提现额度的爱心值的高低,并非完全如宣传一样由平台根据每天消费金额计算出来,而是受到仇某的控制,控制账号达到八个。在项目启动之前,仇某就控制了爱心值。 由此可见,普通的商家和消费者是很难真正如约拿到钱的,拿到钱的是他们的上线,也就是所谓的省级、市级、金牌、银牌合伙人。在“人人公益”的参与模式中,普通的商家和消费者只是最底层的,其上还有多个代理人层级,要想成为这些合伙人,要么向平台缴纳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加盟费,要么手下有多个商家或者消费者,要么是“人人公益”的员工。在成为合伙人之后,只要发展一个下级,就能够获得一笔介绍费,同时收取下级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层级越多,发展的人越多,合伙人抽取的钱就越多。这样的合伙人多达2855个,可见,资金的大头都被这些代理人层层瓜分。

警方通过调查发现,“人人公益”的运作模式其实是一种新型的传销,与传统传销有所区别的是,犯罪行为在网上进行,并且没有实物交易。 “人人公益”所宣称的公益行动真的去实施了吗?其实这也只是一个噱头而已,公司成立的大半年时间内,也只向某基金打入了20万元,远远达不到他声称的资金池金额的1%,也就是1000多万。 在大家的印象中,传统传销的参与者大多数为中老年人,而记者发现,这个平台的参与者却有很大不同,他们几乎都是中青年,他们学历不低,熟练掌握互联网和手机APP的使用,能迅速接受新事物。消费者杨海华自身是某名校经济学硕士学历,同样落入了陷阱。 事实上,这类案件的受害者还有可能稀里糊涂的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的事,一定要注意哦!

毕竟大家都不想成为犯罪嫌疑人!

好了,说正事。

通过昨天的文章,大家昨天的文章,大家对传销的套路有了一定了解,今天从法律角度来看看传销吧!

《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里面是这样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里面规定了三种传销方式:

拉人头、

收取入门费

团队计酬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但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传销的概念中,只规定了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的传销形式,恰恰没有规定具有经营内容的团队计酬的传销形式。另外在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二)》),对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的定性问题做了以下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与此同时还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241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将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做了非犯罪化的处理。

可以说,《意见二》对传销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司法解释的限缩性规定,刑法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不是加强而是弱化了。另外,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