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办案民警遭拖拽被女主管扇耳光“要人”
参与办案的向警官介绍,湖南警方去年成立“谢某、苏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专案组,在了解到该传销团伙在北京市朝阳区设立传销公司后,十余民警于去年3月22日进京抓捕。当晚,警方在该公司控制多名嫌疑人,准备押解回湖南。
当民警返回这家公司,出示证件和法律文书准备控制另两名“高管”陈某、丁某时,该公司保安主管于某突然召集二十来名保安排成两排守在电梯口。
“我们押解两人进入电梯后,突然于某用脚别住电梯,其余保安一拥而上,拖拽推搡将我们拉出电梯。”向警官说,民警们被强制拖到了公司走廊,手机和摄像机被抢夺,还有保安对民警拳打脚踢。
“冲突结束后,我们被对方拖拽进一个会议室,我发现同事刘警官的眼镜也不见了,走路一瘸一拐。”向警官说。
被抢了眼镜的刘警官回忆,对方让他们跪下,并威胁让他们打开已控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手铐,在进入会议室后,将他们的手机、摄像机、证件和法律文书都收走。
根据当时走廊内的监控录像显示,民警们被一群人连推带拽地带进了会议室,不久,两名已经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没戴手铐,大摇大摆地从会议室走出。
向警官回忆,传销公司库房女主管胡某一进入会议室,便质问民警为什么抓人,并冲到带队的易警官面前,打了两个耳光。接着又扇了满头白发的曾警官4、5个耳光,同时进行辱骂。
刘警官说,打完了男民警,胡某又冲到了一名便衣女民警面前准备施暴,女民警只能绕着会议桌躲闪,最后被向警官保护起来。
接到湖南警方的报警后,北京朝阳公安分局亚运村派出所民警赶到,在争夺被抢的证件、手机和法律文书时,也与对方发生冲突,最后防暴警察出动才控制住局面。
除胡某外,其余10名劫夺被押解人员的人被当场控制,其中包括公司的保安队长、副队长。
去年8月,在北京市白庙收费站,被网上通缉的胡某被警方查获。
对于为何扇警察耳光,胡某归案后称,她当时和于某等人阻挠湖南警方执法,只是想要他们交出被抓捕的同伙。
追问
为何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追责?
去年湖南警方进京抓捕传销人员的一次行动中,涉案传销公司库房主管胡某和数十名保安员不仅不配合执法,还将实施抓捕的办案民警控制起来,挨个扇耳光辱骂,办案民警直到防暴警察赶到才得以脱身。
昨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宣判,胡某因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获刑3年半,而其他10名被告人也于日前因此罪名分别获刑1至4年不等。
昨日,胡某被带进法庭。这名扇警察耳光的传销公司库房女主管因“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获刑3年半。新京报记者王贵彬摄
女主管案发后逃脱否认是主犯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去年3月,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等十余民警来京,前往朝阳区“圣勋中国健康安全网”公司(简称传销公司),对该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在警方欲带走两名该公司“高管”时,该公司保安组二十余名保安企图阻止湖南警方办案,其中公司库房主管胡某不仅参与推搡拉拽民警,还在会议室内逐个扇民警耳光。法院审理查明,胡某等人的行为使已被控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脱逃,还导致多名办案民警受伤。
案发后,参与阻挠警方办案的10人当即落网并被判刑,胡某潜逃后被控制,后作为主犯,被朝阳法院一审以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刑3年半,一审宣判后,胡某认为判决过重,并认为自己不是主犯,提出上诉。
终审维持原判法庭后悔“冲动”
昨日上午9点半,44岁的胡某被带进三中院的法庭,她留着短发,驼背走入。
法院认为,胡某明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押人,还强行抢夺,导致被押解人员脱离司法机关控制,在两名被押解人员脱离中起重要作用,为主犯,终审维持其3年半的判决。
庭后,在法官的准许下,她和家人进行了短暂的沟通,家人拿出了她孩子的照片递给她看。看到了孩子的照片,她仰头叹息,后悔自己为何会如此“冲动”。
另据了解,湖南警方侦办的这起传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抓捕归案并被判处刑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湖南警方的执法符合规定,且有齐全的法律文书,在执法过程中遭到阻挠,为何被告人没有被追究妨害公务罪?
于某等十人劫夺被押解人员一案的主审法官栾广萍解释称,相对于妨害公务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定罪的量刑还是比较重,起刑是3年。人们通俗理解这个罪名可能是“劫法场,劫囚车”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此罪的起点应该在确立监管关系开始的时候。
“哪怕没有走,警察在出示了拘留证,也被认为在押解途中。”栾广萍说,在此时如果抢夺致使被押解人员逃脱便构成此罪。事实上也是,在民警已经给对方戴上手铐进入电梯时,又被对方抢出,强迫解开手铐让两名犯罪嫌疑人逃脱。
胡某的主审法官于敬民表示,法官在办案中也考虑过妨害公务罪的问题,妨害公务罪用于如交通秩序管理、社会打架斗殴、暴力抗法等,而这个案子则属于司法活动进行中的特殊场合。
胡某被确定为主犯依据是什么?
胡某受审时曾辩解称,她没有参与抢夺两名犯罪嫌疑人,只是在会议室内“一时冲动”打了警官,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主审法官于敬民解释称,在案件证据中,监控录像能看到胡某亲自动手抢夺、推搡,虽然没有实际参与电梯劫夺在押人员,但整个犯罪过程连续完整。她看到警察羁押运送犯罪嫌疑人,积极地参与抢夺,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并在后续控制民警过程中,她进行了扇耳光等侮辱行为,降低了民警执法办案的能力,降低了对方押解犯罪嫌疑人回湖南的能力。因此,应定为同案犯,而不是简单的妨害公务问题。
其次,于敬民说,虽然胡某提到会议室没有监控录像,但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供述等,能够达成相互印证。推人、扇耳光等一系列动作,证明她在整个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主动的作用,因此认定为主犯的角色。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