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的一天,河南商丘男子王志佳接到朋友电话,称江苏淮安有好的工作岗位,希望他赶紧来上班。王志佳信以为真,立即乘车来到了淮安。
在朋友的带领下,王志佳来到了一个小区的六楼。进入一个三居室的套间后,王志佳发现里面已经住了六个人。刚放下行李,一个自称是“家”里领导的男子杨青超走过来,要求王志佳将手机、身份证等物品上缴,由“家”里“统一保管”。王志佳顿时明白了,这里根本没有什么工作,自己加入的,其实是个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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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青超派专人看管王志佳,只能待在房间里,不准外出。第二天,杨青超安排人给王志佳和其他人员上课,讲的都是商业上的成功经验。这样持续了十来天后,上课的频率降低,变成每隔四五天上一次课,讲的还是一些成功的商业案例。
2016年5月,在持续被洗脑了几个月后,杨青超要求王志佳交了2800元会员费,并让其打电话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多发展些人过来,称每发展一个人,就会有可观的收入,发展的人越多,钱拿得也越多。但王志佳打了很多电话,一个人也没发展过来。
2016年7月19日下午,王志佳住的“家”里,来了一位广东籍男子欧某。欧某进门后,发现自己进入了一个传销组织,当即要求离开,屋子里的人立即关闭窗户,拉上窗帘,任欧某怎么求情,几个人均不为所动。在僵持了一阵子后,欧某仍然继续要走。杨青超见此情况,立即向自己的“上级”报告。很快,有两位自称“老大”(正在追捕中)的男子来到了房间,进门后不容分说,冲上前对着欧某就是一通拳打脚踢,随后,又将欧某的头按进水里。在此期间,在一名“老大”的要求下,王志佳找出房间里的一根数据线,将欧某的双手从后面反绑住。
第二天,欧某仍要求离开。见欧某软硬不吃,杨青超非常恼火,用手臂抵住欧某的脖子,将其抵在墙上,并采用打耳光、捣胸部等方式殴打欧某。打完后,要求王志佳等人分班24小时对欧某严加看管。
目睹了欧某遭受的折磨,王志佳产生了离开这里的欲望,但害怕自己逃不出去,于是悄悄给自己父亲打电话,让其尽快解救自己。
2016年7月27日中午,王志佳的父亲从河南赶到淮安,并向警方报案,请求解救自己的儿子,将王志佳所在小区告诉警方,警察立即带着王父来到王志佳所住房间。欧某见警察来了,立即大声呼救,称杨青超及另外一名男子是领导。于是,警察将杨青超等二人带往派出所调查,其他人员各自离开。警方在调查后发现,报案人王志佳,在他人的指使下也参与了对欧某的看管,其行为亦涉嫌犯罪,遂将其网上通缉。2016年9月19日,王志佳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青超、王志佳等人为迫使被害人欧某加入传销组织,与他人共同非法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青超系传销组织的管理者,指使王志佳等人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是主犯,应当按其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另其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志佳受指使参与实施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王志佳在公安机关解救被害人欧某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2017年4月29日,淮安区法院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杨青超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王志佳有期徒刑九个月。